個人淺見 , 歡迎各位先進賜教
假設 甲公司有廠房 A 租給乙公司 ( 甲為出租人 , 乙為承租人 ) , 假設租金每月100萬 , 甲乙雙方立了契約 , 明訂租期 , 乙方押了三個月押租金總共300萬給甲方 . 乙方一次開出一年期的支票給甲方 分12個月兌現
甲方另向丙方承租一廠房( 丙為出租人 , 甲為承租人 ) , 假設租金每月50萬 , 甲丙雙方立了契約 , 明訂租期 , 甲方押了三個月押租金總共150萬給丙方 .甲方一次開出一年期的支票給丙方 分12個月兌現
甲方的租金收入是在損益表上列營業外收入 自有倉庫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投資性不動產
甲方的租金支出是在損益表上列營業費用
但是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卻將未到期應收票據及應付票據金額互抵
資產負債表上 存出保證金150萬 存入保證金300萬
我認為這是不合理不能真實表達的財務報告
第一 這是兩份各自獨立 具獨立法律效力的契約 怎能互抵
第二 因應 IFRS , 連正在訴訟中的案子都要附註揭露 而且要預估敗訴賠償金額
若將未到期應收票據及應付票據金額互抵 無法真實表達事實情況
若有其中一份合約解約 豈不造成財務比率異動更大 反而誤導投資人
基於以上理由 我個人主張 <租金收入與租金支出相關之應收票據及應付票據金額不宜互抵>
希望大家表示您的看法 , 謝謝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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